这九项特征是优秀法院院长纪事中经常出现的胜任特征。
(金玲,2016)然而,偏颇的自由主义却构成了中国当下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正如汪晖敏锐发现的那样,中国在引入自由主义时,并没有完整地吸纳西方自由主义的整体,平等主义、社群主义等因素付之阙如。参见许章润:《书生事业 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载《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第63—67页。
价值判断连接了犯罪论与刑罚论,使得我们可以在侵害行为中选出应该受刑罚处罚的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四要件学说可能是简单的,但是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偏重,倒是直接点明了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确认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此后,司法考试又恢复了四要件的正统地位。刘复之,2000,《严打就是专政》,载《人民公安》第1期。总之,十多年来,刑法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刑法教义学成为厘清学术与政治、推动学术中立化的重要体现。(陈兴良,2006a:20)长期以来,受苏联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信奉四要件学说,采取先主观再客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逐个分析的思维逻辑。
在刑法教义学研究所主张的阶层犯罪论中,犯罪的实质问题被淡化,甚至难以找寻定义犯罪时的价值判断。唐永春,2002,《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载《法学研究》第2期。虚拟物被创作完成后虽然可以被无限复制,却丝毫不会淡化虚拟物的稀缺性,虚拟物的复制需要运行服务器的算力支持,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物及其复制件都受到财产稀缺法则的制约。
当虚拟物权人从底层改变虚拟物样态和功能时,虚拟物的复制件也将随之改变。现有的财产权要么体现支配性,要么体现复制性,并不存在同时兼具二者属性的权利。当行为自由与意思自由发生冲突时,就需要由裁判者推断主体的内心真意,现实社会中的法院、仲裁机构等就会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催生元宇宙社会建构的二个重要引擎便是技术与去中心化的社会思潮。
自然人人格要素系基于生物需求和社会需求而形成的,从而保证主体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二,元宇宙中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还催生知识产权约定的安全性和稳固性,基于元宇宙中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使得知识产权的约定摆脱大机构的单方控制,并且实现各方均无法篡改的效果。
1 、元宇宙中自由的变迁 ——从意思自由走向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本质即为自由,自由具有对扩张的本能。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不能延伸到元宇宙中。虚拟人在元宇宙中不仅享有人格权,还享有财产权。还需关注,虚拟物权的可复制性与作为知识产权中的可复制性的区别。
元宇宙催生的虚拟AI机器人不再受制于物理世界中硬件算法的屏障,从而让机器人的动作、表情等人格属性得以充分彰显。(3)元宇宙引发知识产权内容变革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立法遵循法定主义路径。由此,仍然基于民事权利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去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二者更为重要的区别,美术作品的功能在于艺术欣赏,而肖像的作用则在于人格识别。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虚拟财产概念,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系列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例。虚拟物与智力成果都具有可复制性特征,但二者完全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逻辑:虚拟物的复制系从具体到具体的过程,甚至可以用原件和复制件来表示二者之间的关系。
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适用于虚拟人 其一,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无法解释自然人虚拟人人格特征。不仅如此,基于The Dao的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元宇宙下社区与机构治理。
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内容变革 基于民事权利的二分逻辑,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客体,财产权则是以财产为客体。虚拟物在元宇宙中既可以是镜像物,也可以是臆造物。作为虚拟人同样享有生命、健康、姓名、隐私、名誉等人格要素,其虽与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同名但非同质,有必要给予其全新的准确内涵。第二、借助私法原则给予法律解释。虚拟物创新了物的使用价值。由此,意思自由的私法原则只能依赖于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元宇宙中虚拟人的财产权与人格权不再有区分的意义,事实上,二者的本质划分对于建构虚拟人民事权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无权处分,权利人的内心真意难以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自然人在现实世界中需要履行的民事义务不能直接延伸到元宇宙中,诸如当事人在现实中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只能在现实中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向法院提请诉讼并主张强制执行。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要素,上述要素均系基于主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共同形成。
在权利缺失的情况下,适用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借助诚实信用、意思自由、公序良俗等实现对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恰恰系民法灵活性和包容性的体现。彰显契约自由的技术保护措施虽然极大弥补了法定主义的不足,然而,其应用却仍然受到数字化的严格限制,对于现实中大量非数字化形式的文学艺术产品、科技产品,难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进行保护,这也使得知识产权依然沿用以法定主义为基础的权利保护路径。
元宇宙的虚拟性推动智力成果从二维走向三维,事实上,元宇宙产业兴起后,就契合元宇宙的社会场景,很多二维的影视作品已经转化为元宇宙中三维的影视作品。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亦将在元宇宙社会建设中亦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NFT给予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全新的确权方式,极大推动了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交易与应用。进一步指出,同一说与财产说均无法准确界定虚拟人的法律地位。然而,算法限制则从一开始就杜绝了主体越界的可能性,进而也极大降低了权利限制的运行成本。
智力成果系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有体物相比,它具有非特质性的特征,诸如作品(著作权客体)、商标(商标权客体)、发明创造(专利权客体)。结语 元宇宙社会作为一个开放、智能、多样的社会样态,其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制度设计 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深刻变革,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设计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总体而言,有两种设计思路:其一,抛弃既有的民事权利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重新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然而,在虚拟物范畴,创新概念则与之可复制性无关,只要虚拟物具有可用性,对其复制便具有价值。
元宇宙则是趋向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自然人人格权从根本上讲系要保护主体作为法律意义上人的资格不受影响,其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内容均旨在于保护主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不受非法侵害。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以国家登记为标准。然而,虚拟物确权的隐秘性和不可逆性,使得虚拟物即使在无权转让的情况,也难以寻求对于主体主观状态的判断,更无法寻求中心机构给予的居中裁判和认定,故而,即使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发生的虚拟物交付,亦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法律效力,而对于所有权人所造成损失,只有选择其他损失弥补的方式完成救济。然而,虚拟物与主体同时存在于元宇宙空间中,由主体直接使用。NFT的隐秘性和不可逆性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身份认证及可逆性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也将极大改变与之相关的物权转让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试图绕过或者破解技术措施则被视为侵权,并将升级为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其二,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产,需要与元宇宙特质适配方才可能成为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客体。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权利制度的始终,诸如对于无民事权利人与限制民事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以及无权处分状态下的效力待定制度等,显然,在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法律始终追求通过外在的行为自由来推理主体的意思自由,尽管推导过程也会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并需要为此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但基于对于人的终极关怀的考虑以及实质公平的追求,法律仍然将意思自由作为民事权利行使不可动摇的私法原则。合同系引发债权发生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在虚拟与现实之间,在中心主义与去中心主义之间,人类社会终将何去何从?在虚拟与现实的抉择中,元宇宙甚至还将引发人们对于精神依赖等虚无主义思潮的隐忧和反思。如此将被定义的人格要素纳入财产范畴,也将彻底混淆人格与财产的性质。